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原告就被告: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起诉时应当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
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经常居住地要求有二:一是起诉时在此居住;二是连续居住满一年。
无经常居住地: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为该公民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即为公民住所地。
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的(即户籍迁出还未落户),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是划分四级法院之间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原则。原则上,日常纠纷的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但存在例外情形。
地域管辖: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部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例如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一般规定的地域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门负责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三大类,与地域管辖的确定无直接关系。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
通过以上原则和步骤,可以确定地域管辖,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