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也称为农民工、外来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前便出现的名词,源自于淮海战役中的民夫,当时人们不太喜欢称为民夫,于是改称民工。在早期带有褒义,民工一向被认为是一个阶级,而不是一个群体。也指被动员参加修路、筑坝或帮助军队运输等工作的人,在政府动员组织下,从事某项工作的民间劳动力。
农民工,通常简称民工,是中国大陆特有词汇,指身为中国大陆特有的农业户口身份的工人;指从农村进入城市,依靠替雇主工作为谋生手段,但不具备非农业户口的社会群体。由于中国大陆至今未废止的户籍制度的存在,直至2005年,这一群体基本上没有工会组织、几乎没有任何权益保障,更不能享受因为城市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福利,“农民工”成为这一制度之下特殊群体,也往往是城市被雇佣者中劳动条件最差、工作环境最苦、收入最低的群体;同时也是中国产业工人中人数最大的群体,据估计2005年有1.5亿人。
随时代改变,民工又被狭义地称为农民工、外来募工人员(外来工)、外地人,在城市中带有很大的贬义。农民工指的是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只要是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即便是在国企也属于农民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民工”一词,最好的诠释应为“人民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