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备案的条件因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机构类型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的备案条件: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设置风控合规部门。
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建立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址提出要求。
对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存款账户提出本地化要求。
至少3名以上大学本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管必须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最好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及100万。
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200平方米以上。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基金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