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制度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也称为确定资本制,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认足并全部缴纳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且必须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购完毕。
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续,如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及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分期到位,无需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
这种制度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美国是典型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
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资本金制度。
要求企业设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并规定首期出资额或比例。
筹资灵活性虽不如授权资本制大,但高于实收资本制,法律约束力则低于实收资本制而高于授权资本制。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就是折中资本制。
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
公司章程可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公司资本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发行新股,而无需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实行许可资本制。
可视为折中资本制的一种细分,结合了授权资本制和许可资本制的特点。
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由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缴的部分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发行新股,无需股东会特别决议。
这些资本制度类型各有特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公司设立和发展需求。法定资本制强调资本充实与稳定,授权资本制提供更大的灵活性,而折中资本制则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