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公诉科:检察院内部负责抗诉的部门是公诉科。
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要启动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种情况只能由最高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抗诉的提出条件
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这些情况包括: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抗诉的适用范围
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由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生效裁判的抗诉:由最高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程序
申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申请抗诉。
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或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抗诉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具体程序包括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申请或由最高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提出,并需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