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1日,金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超越前方赵某驾驶的多用途载货汽车时,由于驾驶原因导致车辆失控,与印某停放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撞,造成金某驾驶车辆中的乘客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印某和何某无责任。
赵某系某供电公司职员,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何某与赵某、供电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达成保险赔付协议。印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金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司乘险,乘客何某向辉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司乘险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印某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印某以自己是无责方事故无需承担责任且其车辆受损为由,拒收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手续,并拒绝向中国人寿保险报险。由于印某拒不配合,导致法院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后,印某最终同意向保险公司报险并接收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此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印某所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无责任限额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司乘险限额内均向何某赔付。
法官提醒:交强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其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不受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影响,因此交强险中就包含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所谓“无责赔付”指的是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这也是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等特点的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标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用于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用于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用于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相关物品损失等。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朋友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有条件的还应投保商业三者险)。同时,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及车主应积极配合受害人进行理赔程序。
来源:辉南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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