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记者果君 费权)近日,“千禾0”商标引发争议。然而,把描述性用语注册成商标并非个例。央广网记者查阅报道并走访后发现,“其他没了”是商标,“壹号土猪”中“壹号土”也是商标,让人哭笑不得。那么,宣传用语能否注册为商标并用于宣传?商家应如何规范使用商标?如遇误导性商标,消费者该怎么办?针对这些问题,《费权说法》为您解读。
商标、描述性用语,难辨别
央广网记者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后发现,生产简爱酸奶的朴诚乳业于2015年申请“其他没了”的食品(29类)商标注册,该商标于2017年注册成功,专用权期为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记者在北京的多家超市看到,简爱酸奶包装上的“其他没了”字样周围并没有象征商标的“R”或“TM”标识,无法辨别该用语是商标,还是商品描述。对此,朴诚乳业曾回应,一直以来,“简爱酸奶”从未隐藏“其他没了”为商标的事实,同时,“其他没了”不单单是商标,也是简爱酸奶对“无添加”酸奶的承诺。
记者随机询问了几位正在挑选酸奶的消费者,他们表示配料简单干净是选择产品的重要考量之一,尤其是给孩子选择酸奶的时候,确实会特别注意。对于“其他没了”的标注,他们均表示很难辨别这种描述性的语句实际为商标。
而对于“壹号土猪”中“壹号土”是注册商标一事,消费者张小姐认为这有误导嫌疑,得知此事的全先生则关心产品是否真为土猪肉,电商平台网友也有同样疑问。
3月27日,壹号食品总裁黎小兵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公司2009年申请注册“壹号土”商标,后因消费者认可度提升,正式申请“壹号土猪”图形商标(注册号“52623407”) ,目前市场使用的就是该图形商标,并现场展示了注册证书。黎小兵强调公司从卖猪肉起就卖土猪肉,广东省养猪行业协会会长刘小红也证实壹号食品承担了4个优质地方猪种的保种工作。
超市售卖的“壹号土鸡蛋”(央广网发 实习记者陈宇婷 摄)
央广网记者走访发现,壹号食品线下超市和线上电商平台的相关猪肉产品,大多以“壹号土猪”命名。此外,“壹号土”商标名称还疑似用于鸡肉类和鸡蛋产品,线下有“壹号土鸡蛋”,线上有多种“壹号土鸡”产品。但天眼查信息显示,壹号食品的“壹号土鸡”“壹号土鸡蛋”商标均无效。
消费者被误导可索赔
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杰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被业界称为“禁用条款”,明确列出了绝对禁止注册和禁止使用的商标类型,如与国家象征、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近似,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标识等都在禁止之列。而像已注册的商标含有商品特征的标志,“虽不在禁用条款之内,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金杰律师表示,这类商标即便注册成功,也可能因缺乏显著性,或存在欺骗、误导公众的嫌疑而被认定无效。若商家使用有效注册商标导致消费者误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商标无效宣告、罚款乃至停业整顿等后果。
那么,商家应如何规范使用商标?
“商家在包装或宣传中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核定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如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特征等描述,需确保内容的真实合法,避免夸大或虚假。商家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且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是被允许的。”金杰律师强调,商家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规定。一方面,需严格按照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的样式进行印刷,并在商标标志上明确标注“R” 或 “注”等注册商标标识;另一方面,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商标标志与商品特征无关联,如商标标志与商品特征有紧密关联的,建议在宣传时适当地进行释明。
例如,注册商标若含有商品特征,且混入产品特点描述未标注商标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可能因缺乏显著特征,面临被宣告无效或撤销风险。不过,若权利人能提供长期宣传、使用证据,证明商标获得显著特征,能识别商品来源,便可保留。此外,类似标志若与商品特征不符,监管部门会综合判定,确定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对商家而言,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合法性,避免被通用化,且需确保其与商品实际特征保持一致,避免误导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而言,面对产品包装宣传字样,要学会区分是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要是发现注册商标存在误导、欺骗性,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若自身权益受损,还能向商家索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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